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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依前點規定在校肄業之學生,學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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