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16 條
十六、依前點規定在校肄業之學生,學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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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六、依前點規定在校肄業之學生,學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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