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申訴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申訴評議決定書,其內容得不記載事實。 前項申訴評議決定書並應依第二十點第一項或第二十一點規定,記載不服申訴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