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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17

十七、申訴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申訴評議決定書,其內容得不記載事實。 前項申訴評議決定書並應依第二十點第一項或第二十一點規定,記載不服申訴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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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主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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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100.06.08 訂定)第 17 條規定:「十七、申訴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申訴評議決定書,其內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