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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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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要點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下稱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參考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是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和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來制定的。 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司法院有權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法官的專業素養和能力,其中包括訂定法學相關科系畢業生的適用辦法。 而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律師轉任法院法官需要進行職前訓練,並根據特定的評鑑標準進行審查。 總結起來,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是為了確保法官的專業素養和能力,根據相關法規制定的一項措施。這項訓練要點明確了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所需的訓練內容和評鑑標準。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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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1 條規定:「一、依據 本要點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暨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