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訓練對象 具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資格之一,並經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審議通過者,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參加職前訓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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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對象 具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資格之一,並經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審議通過者,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參加職前訓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