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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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對象 具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資格之一,並經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審議通過者,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參加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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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2 條,訓練對象是具有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資格之一,並經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審議通過的人。這意味著只有符合特定資格且通過司法院審查會審議的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才能參加職前訓練。目前沒有提供更多的資訊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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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