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之設置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下稱司研所)為辦理第二點人員職前訓練,設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下稱訓委會),並送司法院核備。 訓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司研所所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3 條,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訓委會)是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所)設立,並經司法院核備。訓委會的主任委員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其他委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司研所所長及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這些委員的角色是負責指導並負責訓練律師轉任法官之事項。 參考資料: -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 司法院辦公廳公告100年08月19日台辦發第10009號公告(關於修正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要點事項)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