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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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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之設置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下稱司研所)為辦理第二點人員職前訓練,設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下稱訓委會),並送司法院備。 訓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委員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司研所所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3 條,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訓委會)是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所)設立,並經司法院核備。訓委會的主任委員由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其他委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司研所所長及台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這些委員的角色是負責指導並負責訓練律師轉任法官之事項。 參考資料: -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 司法院辦公廳公告100年08月19日台辦發第10009號公告(關於修正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要點事項)

  • 法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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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3 條規定:「三、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之設置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下稱司研所)為辦理第二點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