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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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期間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而自行申請轉任或經甄試合格者,其訓練期間為七十五週。第一階段十七週、第二階段五十六週(民事二十八週、刑事二十八週)、第三階段二週。 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而自行申請轉任者,其訓練期間為五十二週。第一階段十七週、第二階段三十三週(民事十七週、刑事十六週)、第三階段二週。 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經甄試合格者,或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件以上而自行申請轉任者,其訓練期間為三十五週。第一階段十七週、第二階段十六週(民事八週、刑事八週)、第三階段二週。 司法院主動遴選者,其訓練期間為十七週,第一階段十六週、第二階段一週。 訓練期間學員應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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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的參考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4條,提到了不同執行律師職務年資的候選人的訓練期限。這些訓練期間基於執行律師職務的年資和承辦訴訟案件的數量以及是否通過甄試進行設定。以下是各項條款的具體解釋: 1.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自行申請轉任或經甄試合格者,訓練期間為七十五週。這段訓練期間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十七週、第二階段五十六週(民事二十八週,刑事二十八週),第三階段二週。 2. 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自行申請轉任者,訓練期間為五十二週。同樣地,這段訓練期間也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十七週、第二階段三十三週(民事十七週,刑事十六週),第三階段二週。 3. 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達二百件以上,或經甄試合格者,訓練期間為三十五週。同樣地,這段訓練期間也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十七週、第二階段十六週(民事八週,刑事八週),第三階段二週。 4. 司法院主動遴選者的訓練期間為十七週,分為第一階段十六週和第二階段一週。 此外,訓練期間的學員應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參考資料: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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