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訓練期間 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而自行申請轉任或經甄試合格者,其訓練期間為七十五週。第一階段十七週、第二階段五十六週(民事二十八週、刑事二十八週)、第三階段二週。 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而自行申請轉任者,其訓練期間為五十二週。第一階段十七週、第二階段三十三週(民事十七週、刑事十六週)、第三階段二週。 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經甄試合格者,或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件以上而自行申請轉任者,其訓練期間為三十五週。第一階段十七週、第二階段十六週(民事八週、刑事八週)、第三階段二週。 司法院主動遴選者,其訓練期間為十七週,第一階段十六週、第二階段一週。 訓練期間學員應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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