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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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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重點 除司法院主動遴選者外,學員之訓練課程分為專業法規課程及法律實務、審判實習訓練二種,並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由司研所辦理,課程內容以專業法規課程及法律實務為主,並舉行擬判測驗,其科目及方式於測驗前公布之。 (二)第二階段,由司法院分配學員至法院實習審判實務。 (三)第三階段,由司研所辦理,進行學習心得報告、法律實務課程研究及綜合研討,並舉行口試。 司法院主動遴選者,其訓練課程分二階段實施,除不舉行口試外,餘與上開第二、第三階段相同。 各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訓委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第5條闡述了該訓練的三個階段以及各階段的內容與方式。此訓練重點分為專業法規課程和法律實務、審判實習訓練兩部分。以下是對每個階段的詳細解釋: 第一階段是由司法研究所辦理,內容主要包括專業法規課程和法律實務,並進行一項擬判測驗。相關的科目和方式會在測驗前公布。 第二階段是將學員分配到法院進行審判實習訓練。 第三階段是由司法研究所辦理,包括學習心得報告、法律實務課程研究和綜合研討,還會進行一項口試。 如果是司法院主動遴選者,則訓練課程只分兩個階段,不需要進行口試,其他部分與前述第二、第三階段相同。 至於各階段的訓練期間和實施次序,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進行增減或變更,必須由訓練委員會經過決議後才能進行調整。 以上解釋主要基於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5條的內容。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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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5 條規定:「五、訓練重點 除司法院主動遴選者外,學員之訓練課程分為專業法規課程及法律實務、審判實習訓練二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