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訓練重點 除司法院主動遴選者外,學員之訓練課程分為專業法規課程及法律實務、審判實習訓練二種,並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由司研所辦理,課程內容以專業法規課程及法律實務為主,並舉行擬判測驗,其科目及方式於測驗前公布之。 (二)第二階段,由司法院分配學員至法院實習審判實務。 (三)第三階段,由司研所辦理,進行學習心得報告、法律實務課程研究及綜合研討,並舉行口試。 司法院主動遴選者,其訓練課程分二階段實施,除不舉行口試外,餘與上開第二、第三階段相同。 各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訓委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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