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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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到 學員於收受訓練通知後,除經司研所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 學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立即接受訓練,得於收受訓練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研所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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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6 條,當學員收到訓練通知後,除非獲得司研所的同意延期報到,否則應在指定的日期前到指定的機關報到。如果學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無法立即接受訓練,可以在收到訓練通知後的十五天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司研所申請延期報到,超過這個時間將不受理。延期報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周。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學員能按時報到接受訓練,但也給予特殊情況下的延期報到的彈性,以便學員能適應自身狀況並按時完成訓練。例如,如果學員因疾病需要治療或學員女性因懷孕或分娩需要休假,他們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給司研所,以延期報到,但必須在十五天內申請並保持與訓練機關的聯繫。 參考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6 條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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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