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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報到 學員於收受訓練通知後,除經司研所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 學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立即接受訓練,得於收受訓練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研所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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