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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7 條

七、訓練成績 司法院主動遴選之學員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以審判實習訓練成績計算,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其餘學員之三階段訓練成績均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一、二、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十。 專業法規課程及法律實務之擬判測驗科目各以六十分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一次,補考成績逾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除因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而補考者,以補考成績計算外,餘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審判實習訓練成績以負責訓練法院填具之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審判實習訓練總成績考表、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審判實習訓練指導法官成績考核表及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官審判實習訓練兼任導師成績考核表(表格如附件)計算。但審判實習訓練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訓練規定或其他不當之情事,訓委會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審判實習訓練法院重新評定。該法院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評。未依限評定者,訓委會得逕予審定成績及格,或准予延長審判實習訓練期間,此延長期間不得逾原審判實習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口試以民、刑事實務課程為範圍。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完成轉任程序,由司法院依審查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派職。 訓練成績不及格之學員,經訓委會審議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學員得以書面向司研所教務組申請複查成績,其程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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