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請假 學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職前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逾五日部分,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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