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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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假 學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職前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逾五日部分,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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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來看,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的請假規定是按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進行的。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對於超過規定日數的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並且根據法條第5條,對於未辦請假手續或未銷假的情況,可視為曠職。此外,根據法條第6條,留職停薪的人員,應檢具病癒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依照以上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的學員,在訓練期間請假的時候,應遵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例如,對於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以及休假,其請假日數應按照職前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同時,在計算請假日數時,如果未滿半日則以半日計,超過半日但未滿一日則以一日計。此外,對於請假超過五日的部分,應相應延長其審判實習訓練期間。 這些規定提供了學員在訓練期間請假的相關準則,確保他們在接受訓練的同時,也能夠適當地處理個人事務和休假需求。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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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