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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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訓資格之廢止 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訓委會審議通過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時間內接受訓練。 (二)違反第四點第五項規定情節重大。 (三)受訓期間除公假、結婚、分娩、產前假、陪產假、流產、重大傷病、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訓練日數百分之二十。 (四)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五)中途放棄受訓。 (六)曠課累計超過訓練日數百分之四。 (七)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 (八)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九)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十)其他具體事實,足認不適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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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9 條」,該條共有十項款,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九、受訓資格之廢止 根據該條規定,學員在訓練期間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訓委會審議通過,其受訓資格將被廢止: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時間內接受訓練。 指的是學員沒有合理的理由,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參加訓練。 (二)違反第四點第五項規定情節重大。 指的是學員在訓練期間違反了第四點第五項規定,且違規情節十分嚴重。 (三)受訓期間除公假、結婚、分娩、產前假、陪產假、流產、重大傷病、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訓練日數百分之二十。 指的是學員在訓練期間請假的總時數(不包括公假、結婚假、分娩假等特殊假別)超過了訓練日數的百分之二十。 (四)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指的是學員因病請了延長病假,但即使病假期滿後仍不能解除病假繼續參加訓練。 (五)中途放棄受訓。 指的是學員在訓練期間途中放棄參加訓練。 (六)曠課累計超過訓練日數百分之四。 指的是學員在訓練期間連續曠課的總天數超過了訓練日數的百分之四。 (七)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 指的是學員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的情況之一,暫不清楚具體所指。 (八)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指的是學員在訓練期間表現出品德操守不佳,且具有足以損害司法信譽的行為。 (九)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指的是學員在社交、理財或言行方面表現出不當行為,且具有足以損害司法信譽的行為。 (十)其他具體事實,足認不適任法官。 指的是其他具體的事實,如果該事實被認定足以無法適任法官。 根據提供的資料,雖然對於「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七項)沒有具體解釋,但可以進一步參考相關法律資料來了解該法條所列情事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70032
- 廢止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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