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訓練津貼 學員按實際受訓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一)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之學員,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二)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之學員,比照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三)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未滿十四年之學員,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四)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之學員,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審判實習訓練期間,學員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該訓練法院規定實開支。雜費、宿費按委任或薦任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一報支。費用由各訓練法院負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