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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學員審判實習實施要點、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獎懲要點及其他本要點未規定事項,由司研所另定,交訓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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