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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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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員審判實習實施要點、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獎懲要點及其他本要點未規定事項,由司研所另定,交訓委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在職前需接受學員審判實習,以及相關的品德學識成績考查和獎懲制度。其他未規定的事項,由司法研究所另行制定,並提交給訓練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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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11 條規定:「十一、學員審判實習實施要點、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獎懲要點及其他本要點未規定事項,由司研所另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