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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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員審判實習實施要點、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獎懲要點及其他本要點未規定事項,由司研所另定,交訓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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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在職前需接受學員審判實習,以及相關的品德學識成績考查和獎懲制度。其他未規定的事項,由司法研究所另行制定,並提交給訓練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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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