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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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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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上述範例,並無明確提及到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的內容。因此,關於這個問題所提到的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100.06.23 訂定)第 12 條,無法以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範例。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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