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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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任司法事務官之遷調,由司法院依其品德、操守、學識、才能、辦理案件情形、業務績效、機關首長考評、領導統御、溝通協調、達成上級交付任務能力等,並參酌其志願分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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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 2 條"的規定,主任司法事務官的遷調由司法院依據多項標準來決定,包括品德、操守、學識、才能、辦理案件情形、業務績效、機關首長考評、領導統御、溝通協調、以及達成上級交付任務能力等。此外,司法院還會參考主任司法事務官的志願分組。這意味著遷調的決定不僅僅基於個人能力和表現,還會考慮到機關的需要和個人的意願。具體的案例和相關資料請參考司法院相關文件和資料。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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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