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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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事務官之遷調,參酌各機關各組別司法事務官之官等、員額編制、現有人力、業務需要分組及區分簡任或薦任分別辦理之,並以尊重司法事務官志願服務機關為原則;志願相同時,依下列順序決定之: (一)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調辦事或調支援期間,仍視同於占缺機關服務):任職同一法院期間長者優先。 (二)服務年資:年資長者優先。 (三)考績等第(分數不計):以最近五年考績為準。 (四)獎懲:以最近五年獎懲依法相抵後之結果為準。 (五)年齡:年齡長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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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3條,司法事務官的遷調原則如下: 1. 參酌各機關各組別司法事務官的官等、員額編制、現有人力、業務需要分組及區分簡任或薦任分別辦理。 2. 以尊重司法事務官志願服務機關為原則。 3. 若志願相同,則按照以下順序決定: (一) 任職同一法院的期間,長者優先(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調辦事或調支援期間,仍視同於占缺機關服務)。 (二) 服務年資,年資長者優先。 (三) 考績等第(分數不計),以最近五年考績為準。 (四) 獎懲,以最近五年獎懲依法相抵後的結果為準。 (五) 年齡,年齡長者優先。 根據最新法規,司法事務官的遷調原則主要考慮了任職期間、服務年資、考績等第、獎懲和年齡等因素。以下是其中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範例:假設有兩個司法事務官申請調職,他們的志願服務機關相同,任職同一法院的期間也相同。根據遷調原則的其他因素,則會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決定: 1. 先比較他們的服務年資,年資長者優先。 2. 如果年資相同,則比較他們的考績等第,以最近五年考績為準。 3. 如果考績等第也相同,則比較他們的獎懲情況,以最近五年獎懲依法相抵後的結果為準。 4. 如果獎懲結果還是相同,則根據年齡進行決定,年齡長者優先。 這樣的遷調原則可以確保司法事務官的遷調公平合理,同時尊重他們的志願服務機關和個人的工作表現。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參酌名詞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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