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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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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主任司法事務官及司法事務官除年度整體遷調外,於業務需要或員額出缺時亦得隨時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人員執勤條例第 5 條第 6 項之規定,各機關主任司法事務官及司法事務官除年度整體遷調外,在業務需要或員額出缺時亦得隨時辦理遷調。這表示當司法機關的主任司法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在業務上有需要或者有人員職位空缺時,可以隨時辦理遷調。具體的遷調事宜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內部規定進行。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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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 6 條規定:「六、各機關主任司法事務官及司法事務官除年度整體遷調外,於業務需要或員額出缺時亦得隨時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