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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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主任司法事務官及司法事務官除年度整體遷調外,於業務需要或員額出缺時亦得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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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人員執勤條例第 5 條第 6 項之規定,各機關主任司法事務官及司法事務官除年度整體遷調外,在業務需要或員額出缺時亦得隨時辦理遷調。這表示當司法機關的主任司法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在業務上有需要或者有人員職位空缺時,可以隨時辦理遷調。具體的遷調事宜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內部規定進行。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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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