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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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任司法事務官及司法事務官因業務上特殊需要或因人地不宜、工作不力、風評不佳而有具體事證經認定不宜異動或不宜在原機關繼續服務者,司法院得隨時辦理遷調,或不依其志願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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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第5條所提到的情況,司法院可以因為業務上特殊需要,或是因為個人在某一機關不宜繼續服務的情況(例如人地不宜、工作不力、風評不佳),而進行司法事務官的遷調。這表示司法院有權隨時辦理遷調,也可以不依司法事務官的志願進行遷調。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司法院能夠根據需要調整司法事務官的工作位置,以確保司法機關的運作效能和品質。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司法事務官遷調原則。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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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