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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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國研究人員,以在前往國家之大學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題研究為主。另得視需要,於研究期間,在同一國家內之相關機構從事觀摩學習,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5 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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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10條的規定,出國研究人員主要是前往國外的大學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題研究。此外,根據需要,他們也可以在研究期間內在同一國家的相關機構進行觀摩學習,但觀摩學習的最長期間不得超過15日,並且一次觀摩學習限定一個相關機構。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規資料庫 - [98年度司法院教育訓練中心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1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pcode=J004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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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