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吸收國外新知,以應司法業務之所需,特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訂定本計畫。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9.10
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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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採公開甄試,選送名額由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三、專題研究期間依核定專題研究題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前函報本院辦理,經核准延長者,最長為三個月,核准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專題研究期滿(含延長期間)應即回任服務,回任服務期滿,始得再次申請國內外進修、研究。
四、本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及行政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四點所訂資格條件,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優先選送:
(一)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專題研究。
五、專題研究項目、期間、前往國家由本院各業務廳依據業務發展需要,配合當前司法革新,提報研究項目,簽請院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轉知。研究人員之評比選送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
六、本計畫研究人員甄試、核定作業及評比標準如下:
(一)甄試: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應甄試,由本院送請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測驗擬赴國家之語言能力。
(二)核定:經彙總甄試人員語言能力成績及資績分數,提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請院長核定。
(三)評比標準:
1.語言能力測驗之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 60 分,口試須達 S-2+ 以上。
2.資績評比:依甄試人員年資、考績、獎懲評比。年資每年採計 2分,已滿半年未滿 1 年部分,採計 1 分,最高採計 10 分;最近 5 年年終考績,甲等採計 2 分,乙等採計 1 分,另予考績折半計算,最高採計 10 分;最近 5 年獎懲,嘉獎、申誡各加減 1 分,記功、記過各加減 3 分,記大功、記大過各加減 9 分,最高採計 10 分。(資績評比採計如附表)
七、經核定錄取人員,應於核定當年度內執行完畢,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假國內外選送進修及專題研究。
八、本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經核定出國研究期間之往返旅費、交通費及學雜費,於預算額度內核實報支;如選派人員所需差旅費總額超過本年度預算額度,將依選派人數平均支給。
九、經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人員須於出國前填列研究計畫及著作權約定書。
十、出國研究人員,以在前往國家之大學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題研究為主。另得視需要,於研究期間,在同一國家內之相關機構從事觀摩學習,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5 日,並以一次為限。
十一、專題研究人員研究期滿應即回任服務,服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2 倍及延長留職停薪之 1 倍,違者應追繳研究期間所領之全部給與;並於研究期滿後三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由服務機關層轉本院審核,逾期未繳交心得報告者,其已借支之相關經費或已結報款項應予追繳。
十二、依本計畫選送專題研究人員,俟立法院審核通過 98 年度預算後執行,如該年度本預算遭刪除,本計畫應停止執行。
十三、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9.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