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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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定錄取人員,應於核定當年度內執行完畢,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假國內外選送進修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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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經核定的錄取人員應在核定的年度內完成相關事項,如果超過期限則視為放棄並取消其資格。另外,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假進行國內外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 關於該法規的相關參考資料,最新的法令為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在該法規的第7條中,明確規定了經核定錄取的人員必須在核定年度內完成相關事項,並且在逾期後將被視為放棄且取消資格。同時,該條款還強調了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假進行國內外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的規定,以確保資源的有效分配。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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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