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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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題研究期間依核定專題研究題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前函報本院辦理,經核准延長者,最長為三個月,核准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專題研究期滿(含延長期間)應即回任服務,回任服務期滿,始得再次申請國內外進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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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3條的規定,專題研究期間允許帶職帶薪。如果需要延長期間,需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前向司法院函報,經核准延長的最長期限為三個月,核准延長期間需停薪留職。專題研究期滿(包括延長期間)應立即回到服務崗位,回任服務期滿後可以再次申請國內外進修或研究。 根據我所找到的相關資料,司法院在進行國內外研究計畫時,要求參與者在專題研究期間內帶職帶薪。如果需要延長研究期限,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司法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最長可以延長三個月的期限,而在延長期間內則需停薪留職。專題研究期滿後,參與者應立即返回工作崗位,完成回任服務,然後才能再次申請進行國內外的進修或研究。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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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