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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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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題研究期間依核定專題研究題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前函報本院辦理,經准延長者,最長為三個月,核准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專題研究期滿(含延長期間)應即回任服務,回任服務期滿,始得再次申請國內外進修、研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3條的規定,專題研究期間允許帶職帶薪。如果需要延長期間,需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前向司法院函報,經核准延長的最長期限為三個月,核准延長期間需停薪留職。專題研究期滿(包括延長期間)應立即回到服務崗位,回任服務期滿後可以再次申請國內外進修或研究。 根據我所找到的相關資料,司法院在進行國內外研究計畫時,要求參與者在專題研究期間內帶職帶薪。如果需要延長研究期限,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司法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最長可以延長三個月的期限,而在延長期間內則需停薪留職。專題研究期滿後,參與者應立即返回工作崗位,完成回任服務,然後才能再次申請進行國內外的進修或研究。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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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3 條規定:「三、專題研究期間依核定專題研究題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如須延長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前函報本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