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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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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及行政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四點所訂資格條件,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優先選送: (一)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專題研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4條,本法款共有兩項,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第一項規定了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以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四點所訂資格條件的法官及行政人員,可以優先選送參加出國專題研究。其中,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進行進修:(1)具有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業及研究性大學學士學位;(2)具有專門職業或技術檢定考試及格證書;(3)具有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學士學位;(4)具有特定專業資格證書。此外,「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第四點則規定參加進修計劃的人員需符合相關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 第二項規定了優先選送參加出國專題研究的條件。首先,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員可優先選送。其次,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專題研究的人員也可優先選送。 參考資料示例: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tatute.aspx?PCode=D0050018)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 (https://www.judicial.gov.tw/ropenccm/ropvr2/Conferfrom/Home/A4BF88366412913CC93FD64D7000C011)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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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4 條規定:「四、本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及行政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