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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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題研究項目、期間、前往國家由本院各業務廳依據業務發展需要,配合當前司法革新,提報研究項目,簽請院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轉知。研究人員之評比選送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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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該法條主要是關於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法條,專題研究項目、期間和前往國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依據業務發展需要提報,經院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轉知。專題研究人員的評比選送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司法院甄審委員會審議。 一個參考資料可以是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相關規定,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操作指南。另外,也可以參考司法院的官方網站或相關法律判例,這些資料可以提供專題研究選送和評審程序的實際案例和指引。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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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