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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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題研究人員研究期滿應即回任服務,服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2 倍及延長留職停薪之 1 倍,違者應追繳研究期間所領之全部給與;並於研究期滿後三個月內提交心得報告,由服務機關層轉本院審核,逾期未繳交心得報告者,其已借支之相關經費或已結報款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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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條,專題研究人員在研究期滿後應即回任服務,並且服務期間是帶職帶薪期間的2倍。如果違反此規定,則需要追繳研究期間所領取的全部給與。此外,在研究期滿後的三個月內,專題研究人員還需要提交心得報告,該報告會由服務機關層轉交給本院審核。如果逾期未提交心得報告,則需要追繳已借支的相關經費或已結報的款項。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11條
- 追繳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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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