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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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計畫選送專題研究人員,俟立法院審核通過 98 年度預算後執行,如該年度本預算遭刪除,本計畫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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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12條,該條規定了選送專題研究人員的執行條件。依據該條,選送專題研究人員應等待立法院審核通過98年度預算後才能執行。如果該年度的預算被刪除,則該計畫應立即停止執行。 參考資料: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12條。
- 俟名詞
- 核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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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