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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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暨「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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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98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13條的規定,其未盡事宜應依據以下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根據此法,規定了公務人員進修訓練的各項原則和制度安排,包括進修計畫的編制、進修的方式與期限、進修經費的支出等。其中,第7條規定了公務人員進修的種類及範圍,第11條則規定了進修訓練的組織和管理等相關事項。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此施行細則針對公務人員進修訓練法的具體實施細則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和解釋,包括進修訓練計畫的編制程序、進修訓練的遴選標準和程序等。 3.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進修研究暨考察實施要點:此實施要點內容可能與該計畫具體相關的進修研究或考察活動相關,針對進修研究與考察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包括申請程序、遴選標準、經費申請和核銷等。 這些法規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對該計畫的執行和管理提供具體的指引和要求,確保其進行符合法律的規範。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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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