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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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警使用戒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二)對第二點各款所列之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並避免暴露其戒具。 (三)對已施用戒具之人,於無需繼續施用時,應即解除。 (四)不得以施用戒具為懲罰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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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使用戒具要點第9條,法警在使用戒具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這表示法警在使用戒具時,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使用戒具,並且只能使用必要的程度,不能過度使用或濫用戒具。 2. 對於保護被戒具者的身體和名譽,並避免公開暴露戒具,法警應謹慎行事。這意味著法警在使用戒具時,應注意保護被戒具者的隱私權和尊嚴,避免在公眾場合暴露或披露被戒具者的身份。 3. 當不再需要使用戒具時,法警應立即解除戒具。這表示當被戒具者的情況變得安全或不再需要限制時,法警應立即解除戒具,不得再持續使用戒具。 4. 法警不得將使用戒具作為懲罰的手段。這表示法警不應將使用戒具視為一種懲罰手段,而只應在必要時使用戒具,以確保秩序和安全。 根據這些規定,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謹慎使用戒具,遵守比例原則,保護被戒具者的權益,避免濫用戒具作為懲罰手段。
- 比例原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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