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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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候保室、留置室戒護時之安全檢查: (一)對於帶入候保室或留置室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得先行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違禁品及危及戒護安全之物品。 (二)檢查方式應以目視、拍搜並配合手握式金屬探測器為主,檢查時應注意其所涉罪嫌、年齡及身體狀況,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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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5條,於候保室、留置室戒護時的安全檢查有以下注意事項: 一、對於帶入候保室或留置室的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的人,可以先行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違禁品及危及戒護安全的物品。 二、檢查方式主要以目視、拍搜並配合手握式金屬探測器為主,且在檢查時應注意其所涉罪嫌、年齡及身體狀況,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 依據上述法規,當對人犯、少年進行安全檢查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檢查方式主要以目視、拍搜和手握式金屬探測器配合使用,目的是確保安全並防止攜帶違禁品和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可以使用金屬探測器進行檢查,但必須注意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 2. 在進行檢查時,應根據人犯或少年的涉罪嫌、年齡和身體狀況等情況來進行合理的檢查,不能歧視或過度侵犯其權益。 3. 檢查的目的是確保戒護安全,並防止攜帶違禁品和危險物品進入候保室或留置室。檢查的方式和程度應是必要的,不能過度侵犯人犯或少年的人身權益。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5條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 提審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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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