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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4.14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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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法警於執行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安全檢查勤務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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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於執行下列勤務時,適用之: (一)至監所提解或至逮捕拘禁收容機關迎提時。 (二)於羈押候審室戒護時。 (三)於候保室、留置室戒護時。 (四)有其他情況急迫認有必要時。 有前項第四款之情形者,應於執行後立即報告法警長。 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為女性者,應由女性法警執行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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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監所提解或至逮捕拘禁收容機關迎提時之安全檢查: 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上車前,應詳細檢查身上有無藏匿藥物、牙籤、刀片、鐵絲、兇器及其他足以毀壞戒具或加害他人之物品,以防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自殘、施暴或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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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羈押候審室戒護時之安全檢查: 進入羈押候審室之人犯或少年,應先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違禁品與危及戒護安全之物品,負責押解之法警,應協同戒護至檢查完畢送入舍房後始得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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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候保室、留置室戒護時之安全檢查: (一)對於帶入候保室或留置室之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得先行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違禁品及危及戒護安全之物品。 (二)檢查方式應以目視、拍搜並配合手握式金屬探測器為主,檢查時應注意其所涉罪嫌、年齡及身體狀況,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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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安全檢查時,應注意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所著衣褲鞋襪,特別對於領、袖、襟袋及騎縫等處,如疑有危害身體或安全秩序之物品藏匿其內,得解縫檢查之。 檢查身體之順序由上而下,並注意下列重點: (一)頭髮:以手撥動,尤其長髮者應仔細查看,若有帶假髮者,應予以保管。 (二)耳朵:應對著亮光處,檢查其耳洞內是否藏匿物品。 (三)嘴:張口檢查其腮邊,舌頭上頂檢查其舌下處。 (四)四肢、手指:兩手伸直抬平,檢查腋下。 (五)腳底:兩腳依序抬起,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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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事實足以懷疑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於身體私密處藏匿毒品或其他違禁品者,應請其自行拿出,如拒絕時,得令其脫去衣物,並以目視方式檢查之;如確有藏匿毒品或其他違禁品時,得命其自行取出,若不自行取出,得報請法官准後,解送至醫療機構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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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執行安全檢查時,應注意技巧及態度並顧及其隱私及自尊,有檢查身體私密處之必要時,應注意其隱蔽性,不得於走道、眾人出入之場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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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警於執行安全檢查勤務時應注意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之情緒反應及精神狀態,以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4.1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