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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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於執行下列勤務時,適用之: (一)至監所提解或至逮捕、拘禁、收容機關迎提時。 (二)於羈押候審室戒護時。 (三)於候保室、留置室戒護時。 (四)有其他情況急迫認有必要時。 有前項第四款之情形者,應於執行後立即報告法警長。 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為女性者,應由女性法警執行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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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於執行特定勤務時,適用「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二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的細則,這些勤務包括提解人犯至監所、逮捕、拘禁、收容機關過程中的護送,以及在羈押候審室、候保室、留置室進行警衛時。此外,當有急迫狀況且認為有必要時,本要點也可適用。 另外,如果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為女性,則安全檢查工作應由女性法警執行。根據這些規定,執行該等勤務後,法警應立即向法警長報告。 此資訊來自「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收容名詞
- 羈押名詞
- 少年名詞
- 提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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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