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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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監所提解或至逮捕、拘禁、收容機關迎提時之安全檢查: 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上車前,應詳細檢查身上有無藏匿藥物、牙籤、刀片、鐵絲、兇器及其他足以毀壞戒具或加害他人之物品,以防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自殘、施暴或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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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3條,當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的被逮捕、拘禁之人上車前,必須進行詳細檢查以確保其身上沒有藏匿藥物、牙籤、刀片、鐵絲、兇器或其他可能破壞戒具或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物品,以防止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的被逮捕、拘禁之人進行自殘、攻擊或逃脫。 根據以往的判決書及法律解釋,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在逮捕或拘禁嫌疑犯时,有权对其进行安全檢查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或逃脱的行为。例如,最高法院在某项刑事判决中指出,搜查人员有权搜索被告的身体、随身携带物品、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立即接触的地方,即使没有搜索令。这是根据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规定的。此外,最高法院在其他判决書中还指出,在逮捕以及檢查人犯、少年等過程中,可以对其进行搜索,以防止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嫌疑行为的人逃避责任。这是根据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的规定。因此,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和判例,法警在檢查人犯、少年等之前進行檢查以防止危害的行動是合法的。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提審名詞
- 兇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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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