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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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羈押候審室戒護時之安全檢查: 進入羈押候審室之人犯或少年,應先檢查其身體有無攜帶違禁品與危及戒護安全之物品,負責押解之法警,應協同戒護至檢查完畢送入舍房後始得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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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 4 條,進入羈押候審室的人犯或少年在進入之前需要接受安全檢查,以確保其身體上沒有攜帶違禁品或危及戒護安全的物品。負責押解的法警也必須在檢查完畢後將人犯或少年送入舍房,然後才能離開。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羈押候審室的安全,避免人犯或少年攜帶危險物品進入,以確保戒護的安全。這條規定的具體要求和執行方式可能會根據不同法院或檢察院的具體規定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109)
- 羈押名詞
- 少年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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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