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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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事實足以懷疑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於身體私密處藏匿毒品或其他違禁品者,應請其自行拿出,如拒絕時,得令其脫去衣物,並以目視方式檢查之;如確有藏匿毒品或其他違禁品時,得命其自行取出,若不自行取出,得報請法官核准後,解送至醫療機構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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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 7 條,當有事實足以懷疑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在私密處藏匿毒品或其他違禁品時,應請他們自行拿出。如果他們拒絕合作,可以命令他們脫去衣物,並以目視方式檢查。如果確實發現藏匿毒品或其他違禁品,可以命令他們自行取出。如果他們不自行取出,可以報請法官核准後,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必要的處置。 這項規定是為了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確保對於懷疑藏匿毒品或其他違禁品的人進行有效的檢查和處置。法院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來確認或排除對於藏匿品的懷疑,例如要求當事人自行拿出、脫衣進行目視檢查或報請法官核准後進行進一步的處置。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安全並打擊犯罪活動。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 提審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核名詞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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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