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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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執行安全檢查時,應注意技巧及態度並顧及其隱私及自尊,有檢查身體私密處之必要時,應注意其隱蔽性,不得於走道、眾人出入之場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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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需要注意技巧及態度,並顧及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被逮捕、拘禁之人的隱私及自尊,當執行安全檢查並需要檢查身體私密處時,應注意其隱蔽性,不得於走道、眾人出入之場所進行。這是為了保護被逮捕或拘禁之人的基本人權。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 提審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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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