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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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警於執行安全檢查勤務時應注意人犯、少年、受收容人或提審程序中被逮捕、拘禁之人之情緒反應及精神狀態,以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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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第9條,法警在執行安全檢查勤務時應注意被逮捕、拘禁之人的情緒反應及精神狀態,以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人犯及少年等安全檢查注意要點》
- 少年名詞
- 收容名詞
- 提審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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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