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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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候補及試署法官經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者,仍應於候補及試署期限內辦理服務成績考查,不得以無辦案書類為由,要求延長候補及試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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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被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的候補及試署法官,在候補及試署期限內都必須進行服務成績考查。即使沒有辦案書類作為理由,也不能要求延長候補及試署期間。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s/v1show?LawDtlPK=FA00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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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