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進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機關現職人員業務知能及吸收國外新知,以應司法業務之需,特訂定本計畫。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10.27
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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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選送國外進修(以下簡稱進修)或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採公開甄試,甄試人員之評比、選送名額及其他與選送有關事項,由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
為妥善運用進修或研究資源,同一進修或專題研究題目以選送一人為原則。
三、選送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之項目(含題目、期間、派赴國家等),依本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建議,並衡酌業務發展需要,配合當前司法革新,簽請本院院長核定後實施。
四、本院暨所屬機關職員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參加甄試: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
(二)進修項目與職務有關,且執行職務勤謹負責。申請人如係法官,其未結案件低於全院同類型案件平均未結件數,且最近一年均無積壓遲延案件。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優先選送:
(一)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進修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
(二)最近五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
(三)連續擔任專庭(股)法官三年以上。
五、本計畫進修或專題研究人員甄試、評比標準及核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進修:
1.甄試: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應甄試,並由本院送請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擬赴國家之語言能力;不符資格者,逕予駁回。
2.評比標準:
(1)語言能力測驗: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六十分,口試須達 S-2+ 以上,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專業知識口試。
(2)專業知識口試:由本院各廳廳長或副廳長及人事處處長組成專業知識口試審查會,就報名人員進修計畫、專業知識等進行口試。各委員評定分數均須達六十分以上,且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七十分。
3.核定:經彙總甄試人員語言能力測驗成績及專業知識口試分數後,提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請院長核定。
(二)專題研究:
1.甄試: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應甄試,並由本院送請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擬赴國家之語言能力;不符資格者,逕予駁回。
2.評比標準:
(1)語言能力測驗: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六十分;三至六個月專題研究口試須達 S-2+ 以上,二個月專題研究口試須達 S-2 以上。
(2)資績評比:依甄試人員年資、考績、獎懲評比。年資每年採計二分,已滿半年未滿一年部分,採計一分,最高採計十分;最近五年年終考績,甲等採計二分,乙等採計一分,另予考績折半計算,最高採計十分;最近五年獎懲,嘉獎、申誡各加減一分,記功、記過各加減三分,記大功、記大過各加減九分,最高採計十分。
(3)核定:經彙總甄試人員語言能力測驗成績及資績分數後,提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請院長核定。
六、甄試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始發生或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七、核定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准予帶職帶薪,除有特殊必要情形,並報經本院核准外,不得延長。
選送進修或三至六個月專題研究人員,如因特殊必要情形須申請延長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經服務機關層報本院辦理;經核准延長者,進修期間最多延長一年,三至六個月專題研究期間最多延長三個月。核准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八、選送人員須於出國前一個月填列進修或專題研究計畫及著作權約定書,由服務機關層轉本院審核,並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本院核准,不得變更。
選送人員經本院核准,得於同一國家之相關機關(構)從事觀摩學習,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選送人員應善盡進修或研究職責,未經陳報本院核准,不得前往進修或專題研究以外之國家;如言行有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有關法規議處。
九、選送進修人員應於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前出國;選送專題研究人員,應於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且於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不得再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及專題研究。
十、本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俟立法院審核通過一○一年度預算後執行,如該年度本預算遭刪除,本計畫應停止執行。
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實報支,並由本院於預算額度內依選送人數平均支給。但選送人員所需費用總額未超過預算額度時,得由本院審酌各選送人員實際支出情形,調整得核報之數額。
十一、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人員,於進修或研究期滿,應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但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派至本院服務。
前項繼續服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延長期間者,與延長期間相同。經調派至本院暨所屬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合併計算。
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人員於繼續服務期滿始得再申請國內外進修、專題研究。
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依相關規定懲處並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經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金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進修或研究期滿後三個月內,應提交有關心得報告,由服務機關層轉本院審核。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報告者,其已借支之相關經費或已結報款項應予追繳,且於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不得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專題研究暨考察。因故未能依限完成進修、專題研究計畫者亦同。
十三、候補及試署法官經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者,仍應於候補及試署期限內辦理服務成績考查,不得以無辦案書類為由,要求延長候補及試署期間。
十四、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10.2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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