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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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人員,於進修或研究期滿,應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但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派至本院服務。 前項繼續服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延長期間者,與延長期間相同。經調派至本院暨所屬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合併計算。 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人員於繼續服務期滿始得再申請國內外進修、專題研究。 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依相關規定懲處並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經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金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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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11條的規定,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人員在進修或研究期滿後,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若本院因業務需要,可以調派該人員至本院服務。繼續服務的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的兩倍,若有留職停薪延長期間,則與延長期間相同。被調派至本院暨所屬機關服務的人員,其應繼續服務的期間是將合併計算。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人員在繼續服務期滿後始得再次申請國內外進修或專題研究。若違反以上規定,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懲處,並按未履行義務期間的比例賠償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取的薪資給和補助。如果被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金額,逾期不繳納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根據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如,一位被選送進修的人員,進修期間為一年,進修結束後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的期間為兩年(帶職帶薪期間的兩倍)。如果該人員在繼續服務期間結束後想再次申請進修,則需要等待繼續服務期滿並返回原服務機關後再進行申請。 請注意,以上只是根據資料所做的推測,可能還有其他相關規定和細節,具體的解釋和應用還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具體內容。
- 懲處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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