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本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俟立法院審核通過一○一年度預算後執行,如該年度本預算遭刪除,本計畫應停止執行。 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實報支,並由本院於預算額度內依選送人數平均支給。但選送人員所需費用總額未超過預算額度時,得由本院審酌各選送人員實際支出情形,調整得核報之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的內容,這是司法院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的第10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該計畫的經費需要編列年度預算來支應,並在立法院審核通過該年度預算後執行。如果該年度的預算被刪除,則該計畫應停止執行。此外,在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需要根據相關的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核實報支,並在預算額度內按選送人數平均支給。如果選送人員所需費用總額未超過預算額度,則可以根據實際支出情況進行調整。
- 俟名詞
- 核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