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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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選送進修人員應於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前出國;選送專題研究人員,應於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且於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不得再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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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9條,選送進修人員應於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前出國,選送專題研究人員則應於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若逾期未出國或未完成專題研究,則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此外,被註銷資格的人在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不得再申請公假進行國內外進修或專題研究。 參考資料: 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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