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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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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選送進修人員應於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前出國;選送專題研究人員,應於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且於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不得再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及專題研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9條,選送進修人員應於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前出國,選送專題研究人員則應於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若逾期未出國或未完成專題研究,則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此外,被註銷資格的人在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不得再申請公假進行國內外進修或專題研究。 參考資料: 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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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9 條規定:「九、選送進修人員應於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前出國;選送專題研究人員,應於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