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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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送人員須於出國前一個月填列進修或專題研究計畫及著作權約定書,由服務機關層轉本院審核,並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本院核准,不得變更。 選送人員經本院核准,得於同一國家之相關機關(構)從事觀摩學習,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選送人員應善盡進修或研究職責,未經陳報本院核准,不得前往進修或專題研究以外之國家;如言行有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有關法規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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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八條規定了選送人員進修或專題研究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選送人員在出國前一個月必須填寫進修或專題研究計畫及著作權約定書,並由服務機關轉送給司法院審核。選送人員必須按照核准的計畫執行,未經司法院核准則不得變更計畫。 另外,該條規定了選送人員經司法院核准後,可以在同一國家的相關機關從事觀摩學習,但觀摩學習的期間不得超過十五天,而且只能一次性地觀摩學習。 最後,該條規定了選送人員必須盡職地進行進修或研究工作,未經報告司法院核准,不得前往進修或專題研究以外的國家。如果言行有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定,則應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8 條
- 著作權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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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