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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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定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准予帶職帶薪,除有特殊必要情形,並報經本院核准外,不得延長。 選送進修或三至六個月專題研究人員,如因特殊必要情形須申請延長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經服務機關層報本院辦理;經核准延長者,進修期間最多延長一年,三至六個月專題研究期間最多延長三個月。核准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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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7條,核定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准予帶職帶薪的人員,在特殊必要情形下,可以申請延長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但延長期間的核准除了要報經本院核准外,不得超過一年。 例如,如果某位被選送進修的職員因為學術研究上的需要,需要延長進修期間,該職員應在進修期限屆滿前的兩個月內向所屬機關提出申請,然後由機關層報本院辦理,經核准可以最多延長一年的進修期間。對於選送進行三至六個月專題研究的人員,則最多可以延長三個月的研究期間。另外,核准延長期間時,該職員應暫停薪資,即留職停薪。 這個解釋來自于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7條的相關規定。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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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