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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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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試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始發生或發現者,撤銷廢止其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6條的規定,如果甄試參加人員在調查、偵查、審判中被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或者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但尚未結案,就不得被錄取參加計畫。如果已經錄取的人後來才發生或發現上述情況,則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參考資料:司法院-人事處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暨選送辦法:http://hr.judicial.gov.tw/home/english/print.jsp?format=print&rowid=58196&dataid=60064&cnid=56769

  • 彈劾名詞
  • 失職名詞
  • 偵查名詞
  • 懲戒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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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6 條規定:「六、甄試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