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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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試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始發生或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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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6條的規定,如果甄試參加人員在調查、偵查、審判中被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或者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但尚未結案,就不得被錄取參加計畫。如果已經錄取的人後來才發生或發現上述情況,則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參考資料:司法院-人事處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暨選送辦法:http://hr.judicial.gov.tw/home/english/print.jsp?format=print&rowid=58196&dataid=60064&cnid=56769
- 彈劾名詞
- 失職名詞
- 偵查名詞
- 懲戒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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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