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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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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進修或專題研究人員甄試、評比標準及核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進修: 1.甄試: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應甄試,並由本院送請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擬赴國家之語言能力;不符資格者,逕予駁回。 2.評比標準: (1)語言能力測驗: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六十分,口試須達 S-2+ 以上,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專業知識口試。 (2)專業知識口試:由本院各廳廳長或副廳長及人事處處長組成專業知識口試審查會,就報名人員進修計畫、專業知識等進行口試。各委員評定分數均須達六十分以上,且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七十分。 3.核定:經彙總甄試人員語言能力測驗成績及專業知識口試分數後,提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請院長核定。 (二)專題研究: 1.甄試:各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應甄試,並由本院送請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擬赴國家之語言能力;不符資格者,逕予駁回。 2.評比標準: (1)語言能力測驗: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不得低於六十分;三至六個月專題研究口試須達 S-2+ 以上,二個月專題研究口試須達 S-2 以上。 (2)資績評比:依甄試人員年資、考績、獎懲評比。年資每年採計二分,已滿半年未滿一年部分,採計一分,最高採計十分;最近五年年終考績,甲等採計二分,乙等採計一分,另予考績折半計算,最高採計十分;最近五年獎懲,嘉獎、申誡各加減一分,記功、記過各加減三分,記大功、記大過各加減九分,最高採計十分。 (3)核定:經彙總甄試人員語言能力測驗成績及資績分數後,提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送請院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5條的規定,進修和專題研究人員的甄試、評比標準和核定程序如下: 1. 進修部分: - 甄試:各機關推薦的人員需符合審查資格,方可參加甄試。甄試程序包括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就語言能力進行測驗。若不符資格特定條件者,則直接被駁回。 - 評比標準: - 語言能力測驗: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等項目的平均分數不得低於六十分,口試部分需達到S-2+以上,否則不得參加專業知識口試。 - 專業知識口試:由本院各廳廳長或副廳長及人事處處長組成的口試審查會進行口試評分。每位委員所評定的分數均不得低於六十分,且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七十分。 - 核定:經彙總甄試人員語言能力測驗成績及專業知識口試分數後,提請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由院長核定。 2. 專題研究部分: - 甄試:各機關推薦的人員需符合審查資格,方可參加甄試。甄試程序包括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就語言能力進行測驗。若不符資格特定條件者,則直接被駁回。 - 評比標準: - 語言能力測驗: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等項目的平均分數不得低於六十分;專題研究三至六個月口試需達到S-2+以上,專題研究二個月口試需達到S-2以上。 - 資績評比:根據甄試人員的年資、考績和獎懲情況進行評比。年資計分方式為每年採計二分,已滿半年但未滿一年的部分計算一分,最高計算十分;最近五年的年終考績,甲等計算二分,乙等計算一分,其他等級的考績則折半計算,最高計算十分;最近五年的獎懲情況,嘉獎和申誡各加減一分,記功和記過各加減三分,記大功和記大過各加減九分,最高計算十分。 - 核定:經彙總甄試人員語言能力測驗成績及資績分數後,提請本院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再由院長核定。 參考資料: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5條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 駁回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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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5 條規定:「五、本計畫進修或專題研究人員甄試、評比標準及核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進修: 1.甄試:各機關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