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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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暨所屬機關職員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參加甄試: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 (二)進修項目與職務有關,且執行職務勤謹負責。申請人如係法官,其未結案件低於全院同類型案件平均未結件數,且最近一年均無積壓遲延案件。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優先選送: (一)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進修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 (二)最近五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 (三)連續擔任專庭(股)法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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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4條的規定,下列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的釋義: 第一款:根據這一款,只有在最近二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的職員才能參加甄試。這一條目的是確保參與甄試的職員在表現上有良好的紀錄。 第二款:這一款規定進修項目與職務有關,並且要求申請人在執行職務時要勤謹負責。如果申請人是法官,他們必須保持未結案件低於全院同類型案件平均未結件數,且在最近一年內沒有積壓遲延案件。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優先選送: 第一款:只有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且在與進修項目有關的工作上擔任一年以上的人才有資格優先選送。 第二款:這一款要求在最近五年內沒有出國進修或研究的人才能夠優先選送。 第三款:這一款要求連續擔任專庭(股)法官三年以上的人才能夠優先選送。 總結而言,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參與甄試的職員在表現和能力上都具有一定的水準,並且優先選送具有特定工作經驗和資歷的人。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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