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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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送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之項目(含題目、期間、派赴國家等),依本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建議,並衡酌業務發展需要,配合當前司法革新,簽請本院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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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3條的規定,選送的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項目(包括題目、期間、派赴國家等)應根據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的建議,在考慮業務發展需求和司法革新的情況下,提交給司法院院長核定後進行實施。 參考資料: 司法院網站 "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1919&CtUnit=722&BaseDSD=33&mp=3)
- 衡酌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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