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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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進修或研究期滿後三個月內,應提交有關心得報告,由服務機關層轉本院審核。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報告者,其已借支之相關經費或已結報款項應予追繳,且於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不得申請公假國內外進修、專題研究暨考察。因故未能依限完成進修、專題研究計畫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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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法規,第12條規定了進修或研究期滿後提交心得報告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進修或研究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應該提交相關的心得報告。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報告,則需追繳已借支的相關經費或已結報的款項。此外,在106年12月31日前,未提交報告的人不得申請公假進行其他的國內外進修、專題研究或考察。同樣,如果因故未能按時完成進修或研究計畫,也適用相同的規定。具體適用的資料可以參考法規文件:101年度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選送職員國外進修及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 核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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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