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標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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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官署團體或人民擬在測量標附近另有建設致防礙測量者均須詳述事由繪具圖說函商或呈請陸地測量局查核經核准遷移測量標或改建時所有必要費用由函商或呈請人担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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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測量標條例第11條的規定,無論是官署團體或個人,如果他們想在測量標附近進行建設,並導致對測量產生阻礙,則必須詳述相關事由並附上圖說,以書面函件商請或呈請陸地測量局進行審核。只有經過核准後,才能搬遷測量標或進行改建。其中,所有必要費用應由函商或呈請人承擔。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測量標在進行測量時的地位和功能不被阻礙或破壞。 舉例說明,假設一位建築商計劃在舊城區建造一棟高樓大廈,但這個地點剛好是測量標的所在地。在此情況下,建築商必須向陸地測量局提交書面申請,詳述建設計畫並附上相關圖說。陸地測量局會審核這份申請,確定不會對測量產生影響後,才能同意建設計畫並搬遷或適應測量標的位置。此外,建築商還需要承擔相關的費用,包括搬遷或改建測量標的費用。這樣可以確保測量標的正常運作和準確性,同時也避免阻礙建築發展。
- 核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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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