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標為各種測量之基礎關於軍事內政至為重要設置保護悉依本條例行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37.03.15
廢測量標條例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測量標分覘標標石標樁標旗四種
陸地測量局測量人員因供測量之需用得於官地公地民地設置測量標該管官署公共團體或所有人對於所設標點位置若有礙難情形須預為函商或呈請聽候陸地測量人員定奪不得藉及阻撓至誤要公所設置之測量標若係第五條之規定須備價收買地址者應按土地徵收法辦理之
設置測量標應選空曠處所除在業務上必要時凡公共建築物家宅坆墓及祠宇等均須設法繞避
測量標所佔地址面積若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無論暫用常用除官地外均須照土地徵收法收用由原有該地址者按照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八條出具願書及地價收條交給測量人員轉呈陸地測量局存查但設置標石標旗標樁不在此限
各省陸地測量局應於每季外業完成後將設置測量標所收買之地址填表呈報總局備案
設置測量標及施行測量有伐去樹木或他種植物之必要時所有人不得拒絕但須給與相當之賠償金
設置測量標及施行測量須入官有公有民有宅地或垣牆內時經先為通知後該管官署公共團體或現居住人不得阻止之
損壞測量標者除查有故意毀壞另行拘訊依法究辦外餘依左列處斷之
一 移動或毀壞覘標標石者除賠償損失外另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之徒刑或二十元以上者百元以下之罰金
二 移動或毀壞標樁標旗者除賠償損失外另處一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之罰金三 因過失損壞測量標或於測量標近旁堆積塵土拋棄砂石或於測量標上黏貼紙張及繫養牲畜者處一角以上二元以下之罰金
如有上列各項情事時即由陸地測量局函請就近公安局分別處理其罰金以十分之四為報信及辦案者之獎資十分之六充作就近國民小學校教育金
測量標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官民皆得借用之惟以不妨礙本局業務為限
無論官署團體或人民擬在測量標附近另有建設致防礙測量者均須詳述事由繪具圖說函商或呈請陸地測量局查核經核准遷移測量標或改建時所有必要費用由函商或呈請人担負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另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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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量標條例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37.03.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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